事项名称 | 对旅游经营者落实基本草原保护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
事项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编码 | d_bm_mmmyj/2017-00562 |
实施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在基本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应当符合基本草原保护规划,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落实基本草原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经常监督。 |
责任事项 |
1、抽查责任:向被抽查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范围、检查规范或检查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查。
2、检查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复查责任:对需要复查并具备检查条件的,处理单位和企业有异议的,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查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组织复检。
4、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检查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企业,除因不再继续经营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5、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单位和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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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挪用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和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助费的;(二)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和临时占用基本草原的;(三)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和临时占用基本草原的;(四)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五)对检举和控告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