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管理 |
事项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编码 | d_bm_mmmyj/2017-00564 |
实施依据 |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
责任事项 |
1、抽查责任:向被抽查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范围、检查规范或检查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查。
2、检查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复查责任:对需要复查并具备检查条件的,处理单位和企业有异议的,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查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组织复检。
4、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检查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企业,除因不再继续经营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5、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单位和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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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