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实施草原建设项目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需要改变草原原生植被的监督检查 |
事项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编码 | d_bm_mmmyj/2017-00566 |
实施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实施草原建设项目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需要改变草原原生植被的,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
责任事项 |
1、抽查责任:向被抽查的单位和个人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范围、检查规范或检查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查。
2、检查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复查责任:对需要复查并具备检查条件的,处理单位和个人异议的,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查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组织复。
4、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检查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除因不再继续经营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5、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单位和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二)无权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四)擅自对草原承包经营期内的草原进行调整的;(五)未及时提供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信息,或者接到预警信息后未及时采取相应防止和控制措施的;(六)在国家投资的草原建设、生态建设中使用不合格草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