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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农牧业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名称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事项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编码 d_bm_mmmyj/2017-00570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抽查任务来源、检测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检测结果应依法告知当事人。 
2、检查责任:实施检查,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理责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负责监督抽查检测的部门将结果上报下达任务的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对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涉嫌违法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
4、信息公开责任:盟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结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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