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盟农牧业局
盟农牧业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名称 农牧业机械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和产品质量及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投诉
事项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编码 d_bm_mmmyj/2017-00590
实施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农牧业机械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牧业机械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和产品质量及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或者投诉。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
维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公开监督检查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十一条 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牧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牧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
  (二)推广不符合规定的农牧业机械及其新技术的;
  (三)强迫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的;
  (四)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
  (五)截留、挪用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的;
  (六)为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农牧业机械发放牌证照的;
  (七)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的;
  (八)擅自使用依法扣留的农牧业机械的;
  (九)违反规定处理农牧业机械事故的;
  (十)故意刁难,拖延办理牌证照的;
  (十一)未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农牧业机械化执法活动的;
  (十二)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64传真: 0482-8266661Email: admin@xam.gov.cn

兴安盟行政公署主办兴安盟信息产业化办公室协办建议使用:1024×768分辩率 真彩32位浏览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蒙ICP备0500275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