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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农牧业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名称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编码 d_bm_mmmyj/2017-00620
实施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添加有害物质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利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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