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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十亩以下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百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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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100亩至1050亩草原的审批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29项

自治区农牧业厅

盟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条件

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所需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第六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70公顷以上3份、70公顷及以下2份);(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批准文件;(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六)拟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七)使用草原用地协议;(八)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九)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涉及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并应当提供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

牧民在个人承包经营的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可酌情免除(四)、(五)和(七)项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部门 兴安盟农牧业局
办理地点 兴安盟农牧大楼8楼
办理时间 自材料完整、接受后20个工作日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8232381
监督电话 13948221665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64传真: 0482-8266661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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