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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农牧业局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业 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科室 作者:兴安盟农牧业局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0日 浏览次数:

  各旗县市农牧业局、局属各执法单位:

  现将《兴安盟农牧业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兴安盟农牧业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2017年3月20日

  兴安盟农牧业系统“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盟农牧业系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6〕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

  第三条 盟农牧业局负责统筹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具体实施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应当根据已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向社会公示。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对因投诉、举报、开展统一性农资打假活动、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七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情况等。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并配合好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随机抽查工作。

  第九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随机抽查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二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双随机”制度,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监管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对于进入“黑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第十五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六条 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间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七条 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十八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农牧部门信息平台或相关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二十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在应每年12月底前要对本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措施、做法成效、问题建议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盟农牧业局。

  第二十一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二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局“双公示”领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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