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为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抽检范围。河南、河北、陕西、天津、贵州、甘肃、内蒙古、大连、江西、江苏、福建、吉林等12省(区、市)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车间、仓库及主要销售点。
产品范围。种植业:蔬菜、水果、食用菌(鲜)、茶叶、香辛类。畜牧业: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禽蛋。渔 业:海水鱼、虾、蟹及贝类,淡水鱼、虾、蟹。所有抽检产品必须为已成熟可上市销售的无公害农产品。其中蔬菜产品应包含芹菜、韭菜、小白菜、菜心;海水鱼产品应包含大鲮鲆,淡水鱼产品应包含鳜鱼和乌鳢。
抽样、检测及判定。抽样——抽样应依据《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NY/T5344)规定进行。抽样单统一使用《无公害农产品跟踪监测抽样单》(见附表1)。检测——检测执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茄果类蔬菜等58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通知》(农办质[2015]4号)的规定。判定——所检项目全部合格的,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即判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结果反馈。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5日内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监测检验结果通知单》(附表2)和《检验报告》分别寄送受检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异议处理与复检。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监测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部中心提出复检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同时抄送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和检测机构。逾期未提出复检书面申请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部中心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当及时通知检测机构和复检申请人。复检应当对原样或备份样进行检测。复检工作由中心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果由承担复检工作的检测机构通知复检申请人,同时报送部中心,抄送复检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任务分工。各检测机构根据承担任务的地域、抽样数量、产品上市季节等及时与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联系,合理安排抽检时间和受检单位。各省(市、区)抽检样品数不得低于下表所列数目:(见附件)
时间安排。承担跟踪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务必于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抽样和检测任务,并将检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汇总表(含电子版)以纸质文件和光盘形式报送部中心,同时抄送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联系人:谢汉忠,电话:13503862026)。
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要求。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检测结果总体概况;检测结果分析,不同检测项目残留量检测结果比较(附表4);不同抽样环节残留量检测结果比较(附表5);不同产品种类检出率和超标率比较(附表6);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对策措施建议。《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监测结果统计表》(附表3)
注意事项。跟踪监测工作全过程应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7号)、《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安办【2012】28号)等相关规定。抽样人员应认真填写抽样单,由受检单位签字、盖章。如受检单位因故无法签字、盖章,由当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此抽样单将作为抽样单位与受检单位样品确认的重要依据。抽样后,样品在当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和受检单位的协同下,由检测单位带回制样封存,并由相关部门和受检单位确认。不合格产品的检测结果应当按规定请受检单位或生产单位进行确认。
附表一.docx
附表二.docx
附表三 无公害产品质量安全跟踪监测结果统计表.docx
附表四不同检测项目残留量检测结果.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