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公告中代理商资格要求4、代理商具备国家规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种母牛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并具备海关信用等级AA以上。更正为4、代理商具备国家规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种母牛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2、原公告中《投标须知前附表》中“代理商拥有隔离场”更正为“代理商拥有或租赁隔离场”
3、原公告二招标文件第8条投标文件的构成中5)-⑵2013-2015年度代理商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更正为⑵2014-2016年度代理商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原公告二招标文件第10条招标报价“10.1本次报价为政府采购预算补贴报价,并提供2010年至今进口肉用种母牛的市场参考价(出中方隔离场价格)(进口肉用种母牛实际价格以合同约定为准)。”更正为10.1本次报价分为政府采购预算补贴报价与价值评分报价(即总价)两部分,并提供2013年至今进口肉用种母牛的市场参考价(进口肉用种母牛实际价格以合同约定为准)
5、原公告评标原则和方法中第二项第2条第(4)条“6分,近三年(2013年至今)从澳大利亚、新西兰进口过活体牛,每年进口活体牛数量超过1万头,得6分,低于1万头得5分。”更正为“6分,近三年(2014、2015、2016)从澳大利亚、新西兰进口过活体牛,每年进口活体牛数量超过1万头,连续三年者得6分,年进口未达1万头一年扣2分。”
6、第二项中“(三)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排名第一的可直接确定的为预中标供应商,或按顺序向采购人提出授标意见。” 更正为“(三)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按顺序向采购人推荐两家供应商。最终由进口单位(养殖户)与两家供应商协商签订购买合同。”
7.供应商应准备1正7副投标书.
8.原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17年3月22日上午9:30点
投标地点:兴安盟原盟公安局办公楼5楼第2开标室
开标时间:2017年3月22日上午9:30点
9.更改为“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17年3月22日上午9:30点
投标地点:兴安盟原盟公安局办公楼5楼
开标时间:2017年3月22日上午9:30点
(转自兴安盟政府采购网)